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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11/17 15:28:00 | 浏览:
各城乡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单位:
为更好地维护城市整体利益和公众利益,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及相关政府规章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乡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单位在我市承揽设计任务,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设计规范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和建筑设计。
建筑工程在方案设计阶段,应按照《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方案设计招标。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项目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各种数据必须规范、详实、准确。
三、对城乡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单位无规划设计条件、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不如实反映真实数据,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行为,一经查实将通报批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视违规设计情节轻重,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标准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并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在本市承担规划设计和参与建筑设计投标。对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资质等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低城市规划编制、建筑设计资质处理;对因此而产生严重后果的,另行给予吊销规划编制、建筑设计资质处理。
必须进行建筑设计方案招标而不招标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处罚,并对其设计合同不予备案,建筑方案不予审批,对设计单位的违规情况记入质量信誉档案。
四、外省市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本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虽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变更施工图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前置测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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